编者按:
2025年7月3日至7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2025年度第一期、第二期仲裁员业务培训会举行,旨在深度赋能仲裁员专业成长与发展,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与专业素养,进一步夯实北仲仲裁品牌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培训期间,围绕“仲裁庭成员如何切实发挥纠纷解决的主体作用,更好协同推进仲裁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质效”,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北仲仲裁员廖鸣以“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事半功倍”为题进行发言。全文如下:
归纳争议焦点问题的相关展开
北仲“立足北京•服务全球”为世界各地当事人提供国际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服务核心内容即包括解决当事方的案涉争议焦点问题。对仲裁庭而言,如何准确恰当归纳案涉争议焦点是高效推进仲裁程序、专业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1 争议焦点问题及其重要性
争议焦点问题(issue),一般系指与法律有关或者能够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争议焦点问题通常并非在争议当事人主张中自然呈现,对仲裁请求的支持与否通常亦不直接作为争议焦点问题;争议焦点问题通常有一个归纳过程,且并非简单的“问题罗列”,而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分析框架基础上的逻辑提炼。
普通法系在争议解决教育中通行的“IRAC”模型(Issue问题、Rule规则、Application适用、Conclusion结论),将争议焦点问题作为第一步。大陆法系在争议解决教育中更注重“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和适用,通过大小前提分析得出结论,看似未如普通法系下“IRAC”模式而是直接跨过“I”,但是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很多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判决可看出,争议焦点问题的归纳与确定亦是中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裁判民商事案件中通常的环节。因此,从实践看,争议焦点问题的归纳与确定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争议解决中均具有重要地位。
1 仲裁中归纳争议焦点问题并推进仲裁程序的通常步骤
依个案案情不同,仲裁庭在归纳争议焦点问题上通常可以考虑如下步骤:
1.首次接手案件材料后,先全面审阅,预判归纳争议焦点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均有专业律师代理、双方可能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意见迥异,则归纳争议焦点问题具有较强必要性和可能性。
2.如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庭可发送庭前程序通知(一),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辩。
3.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材料、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基础上,仲裁庭可考虑发送庭前程序通知(二),邀请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何、各自主要主张发表意见。
4.首席仲裁员在庭审提纲中列明案件的无争议事实、初步归纳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并按时上传办公系统,以便边席仲裁员提出意见。
5.首席仲裁员在庭前评议环节(或庭审的适当时机),就初步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征求边席仲裁员意见;庭审时,宣布仲裁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进一步邀请当事方发表意见,并要求当事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发言、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6.庭后评议环节、撰写裁决书,按照争议焦点问题分项进行,逐项列明当事方主张、仲裁庭说理和分析意见。
1 仲裁中归纳争议焦点问题的考虑原则
在仲裁中,争议焦点问题亦是连接当事人主张与法律适用的桥梁。仲裁庭归纳争议焦点问题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以仲裁请求为出发点,参照被申请人的抗辩,将请求事项分解为具体争议问题。例如,在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中,可将逾期交货违约损害赔偿仲裁请求,细化分解为“交货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逾期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等具体争议问题。
二是平衡“必要性”与“全面性”。争议焦点问题应是审理仲裁请求所必需的(不能过宽),但同时又不能遗漏当事人的核心主张(不能过窄)。例如,在股权回购争议中,若当事方就“回购权性质系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存在分歧,关于回购权性质可列入争议焦点,若通过解读案涉合同及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已能对“回购行权”的仲裁请求得出结论,则可不将回购权性质列入争议焦点;再如,若当事方同时主张“回购条件成就”“回购款计算错误”“违约金过高”,则争议焦点问题需涵盖这三项内容,避免因遗漏导致程序反复。
三是对争议焦点问题项下各当事人的主张、处理方向有基本预判,基本能做到放收有度。归纳争议焦点问题时,需结合在手案件材料与法律规定,预判每个焦点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与审理路径。例如,在对赌协议纠纷中,考虑是否将“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纳入焦点问题时,需结合案件在手材料预判本案是否适用《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初步明确“减资程序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可能的审理结论对仲裁请求审理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将其纳入争议焦点,或适当调整表述纳入。
四是归纳争议焦点问题可能需要“动态调整”。仲裁庭通常会在庭前根据申请书与答辩状初步归纳焦点,庭审中结合当事人意见最终确认,庭后评议、当事人提交材料及撰写裁决书时遵照适用。这种动态调整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又能确保归纳争议焦点问题的准确性、完整性。
仲裁中四类争议焦点场景的处理
仲裁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则规定的完备度差异较大,仲裁庭可能根据不同场景调整焦点归纳策略,并在不同场景考虑不同处理方式。结合个人经办的部分仲裁案件,相关处理可大致分为四类场景:
1 案情事实及法律适用均无争议
当法律规则对案件事实所反映的问题有明确规定,且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异议时,案件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争议性质,很多缺席案件属于此情形,当事方主要诉求是获得生效法律裁决。此类场景中,归纳争议焦点问题并无必要,仲裁庭在推进程序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当事人围绕事实举证、质证,说明法律适用情况。
1 法律规则(R)对争议焦点问题(I)有原则性规定,说理适用(A)和结论(C)在结果上一般具有个案意义
例如,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有上限规定,这是借款利息水平相关争议焦点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个案利息水平的调减程度就结论而言主要仅具有个案意义;另外《民法典》中关于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个案当事方因特定过错被判决承担特定违约责任,裁判结论一般也仅涉及个案意义,所谓“类案同判”在这一意义上可能更多成为伪命题。但不排除相关裁判过程中,主要考虑因素具有超出个案的更广泛适用的意义,比如民间借贷利息水平的确定,可能会考虑借款使用时长、款项对出借人的成本、借款人使用款项的收益等因素。北仲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四)款规定考虑律师费等费用合理性因素,遵循的也是同样逻辑。
仲裁中此类争议焦点问题较为常见,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则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解决仅有原则性规定,此时充分说理以体现判决认定公正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之前案件处理同类争议焦点问题的主要考虑因素,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鉴意义。
1 法律规则(R)对争议焦点问题(I)没有针对性规定,但可合理预见(I)在类案反复出现可能性较大,说理适用(A)和结论(C)具有类案参考适用意义
例如,回购权的性质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甚至裁决涉及可能的执行问题,都可能出现这类争议,比如以回购责任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变现所得价款为限承担回购责任是否可被有效执行。这类争议焦点问题随着类案合同中类似约定的频繁出现,在仲裁争议解决中的发生概率较高,对其进行公平合理有效的处理,无论处理结论还是过程中的考虑因素,都具有较高的类案参考价值,能体现类案同判、增加争议解决可预见性的意义。考虑到类案的可能适用性,处理这类争议焦点问题时,需特别注意案涉合同中与争议焦点问题相关的约定,因为不同约定会引致不同处理结果,比如投资合同中约定了行权期限不同、回购责任上限不同等。
若法律规则(R)对拟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I)没有针对性规定,且可合理预见(I)在不同案件中反复出现的概率很小,则可考虑适当调整归纳争议焦点问题的表述或者方向。
1 争议焦点问题(I)解决过程中,形成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的规则(R)
普通法下,部分争议焦点问题(I)的解决逐渐发展成熟,形成经典权威案例,其“遵循先例”原则便是(I)发展的体现,部分成熟领域甚至形成了普通法系下的成文法。大陆法系司法实践中(I)的解决在部分成熟方面也会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R),并以司法解释甚至立法(解释)/修订的形式呈现。比如,对赌中的目标公司回购责任问题,《九民纪要》规定了减资程序要求。在此情形下,个案(I)的解决应该或可以适用已有(R)。当然,司法解释对仲裁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如个案仲裁庭判断可以不适用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但当事方已有提出相关适用主张,仲裁裁决需对不适用(R)的理由做出阐明。
归纳争议焦点对仲裁程序的积极作用
仲裁庭若能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可产生至少以下几方面的程序效果:
1.保障当事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与机会;
2.有助于系统、有条理地梳理和整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
3.为联席仲裁员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有效预防并缩小仲裁庭在实体问题上的意见分歧;
4.当仲裁庭出现意见分歧时,能够快速定位分歧根源,进而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误解,同时充分发挥仲裁庭不同意见的参考价值。
综上,仲裁庭全面、恰当地归纳争议焦点并据以推进仲裁程序,对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协调仲裁庭内部意见以及实现程序正义等均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仲裁庭应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工作予以足够重视。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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